春節期間短期打工多 雇主應依法投保 連假排班多元 勞動部籲勞雇事前約定

【外勞社記者黃秀娟2026年2月5日報導】農曆春節將至,各大賣場及年貨大街湧現採買人潮,帶動大量短期、臨時及兼職工作機會。勞動部提醒,雇主僱用短期或臨時人員,無論工作天數或時數多寡,應依法保障勞工各項權利;同時針對春節期間的出勤安排及工資給付,農曆除夕及大年初一至初三為國定假日,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。如需勞工在國定假日或休息日出勤,應依法加倍或加成支付工資。

春節屬國定假日 依法給假給薪

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指出,常有事業單位詢問勞工僅工作一天、甚至數小時是否仍需加保,答案為「必須」。依規定,只要僱用1名勞工(含工讀生及部分工時人員),即屬就業保險及職災保險的強制投保單位,應於勞工到職當日申報加保;僱用5人以上者,則須同時為勞工投保勞保、就保及災保。另凡適用《勞動基準法》的勞工,不論事業單位規模大小,雇主皆應依法提繳退休金。
勞保局表示,為便利春節期間的加、退保作業,勞保局提供多元申報管道,投保單位可透過e化服務系統(https://edesk.bli.gov.tw)提前預辦加、退保及提、停繳退休金,亦可於勞工到、離職當日或春節假期後第一個上班日申報加、退保及提、停繳退休金。

多元申報管道 加、退保更便利

至於投保單位如非勞保局網路申報單位,亦可於春節假期後第一個上班日,填具加、退保(提、停繳)申報表,於表內註明「到、離職日適逢假日欲更正加、退保及提、停繳退休金」之字樣,並檢附勞工到、離職證明文件寄送勞保局,同樣可受理自勞工到、離職日加、退保及提、停繳退休金。
勞保局呼籲,雇主切勿因勞工身分為工讀生、兼職或臨時人員而未依法加保或提繳勞退,否則除將面臨罰則外,勞工因此所受損失亦須由雇主負責賠償,違規情形並可能依法公告。
針對春節期間的出勤安排及工資給付,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表示,115年小年夜、農曆除夕及春節期間均屬國定假日,若原為約定工作日,雇主應給予勞工休假且工資照給;如經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出勤,工資須依法加倍發給。國定假日若適逢例假或休息日,亦應另行補假。
勞條司說明,民間企業多有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情形。企業如屬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、週六為休息日、週日為例假之出勤模式,欲比照政府機關出勤,可將今年小年夜(2月15日)適逢勞工例假,勞雇雙方可約定2月20日(星期五)補假,以形成本次春節期間之9天連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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春節出勤加班 工資計算要注意

勞條司指出,雇主屆時如有需要勞工於春節連假期間加班,以月薪為新臺幣36,000元的勞工(以36,000元÷30日÷8小時,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),出勤8小時為例,其各日出勤及工資給付規定如下:
一、2月14日、2月21日為休息日:依《勞動基準法》第24條第2項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。試算:150元×1⅓×2小時+150元×1⅔×6小時=1,900元
二、2月16日、2月17日、2月18日、2月19日及2月20日(補假)為國定假日:依《勞動基準法》第39條規定,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。試算:150元×8小時=1,200元
三、2月15日及2月22日為例假:非有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,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工作。

國假與工作日對調 徵詢勞工個別同意

勞條司進一步指出,各事業單位營運與排班型態不一,例假或休息日不見得均排定於星期六及星期日,國定假日補假日期亦有所不同,雇主應與勞工明確約定各類假別與出勤工資計算方式。如需將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,亦須取得勞工個別同意,且不得減少勞工應有的國定假日天數。
勞條司提醒,事業單位就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實施進行協商時,相關口頭詢問或書表之製作,建議使勞工能夠充分表達意見為佳,減少後續爭議的可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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